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发放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国家绩效工资改革要求,现就校内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发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校内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是指学校以及校内各二级单位发放的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外,均属学校绩效工资总额范畴。
二、根据国家绩效工资发放政策要求,学校必须严格规范各种人员经费的发放。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
三、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学校岗位津贴等符合政策要求的人员经费,需纳入学校人事工资系统统一发放。
四、取消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使用收入分配经费发放人员经费。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支的值班费、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在学校预算下达的部门运行经费中发放。
五、《重庆大学第六轮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后,因临时性、突击性任务而发生的加班费,纳入各单位岗位津贴B(任务绩效)中统筹安排,各单位不得再以加班费名义报销相关费用。
六、对全日制学生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员经费,如答辩费、评审费、阅卷费、监考费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发放标准,在相关预算经费中发放。
七、对非全日制学生(工程硕士、MBA、短期培训等)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员经费,如课时费、答辩费、评审费、阅卷费、监考费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发放标准,在各学院收入分配相关经费中发放。
八、其它各类评审费的发放,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发放范围及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九、学校预算下达的各类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得开支人员经费。
十、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转让所发生的人员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后勤各中心、校办企业人员经费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制定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