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的有关规定及重庆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指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使用的化学品,分为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含国家管控和非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学院参照“五双”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相关学院(中心)、部门涉及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在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校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分级负责制。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规范采购、分级保管、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管理职能划分:
(一)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全校实验室的消防、治安安全。
1.代表学校与各学院(中心)签订《重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2.负责校级剧毒化学品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3.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4.会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5.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组织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实验室化学品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校级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负责化学品供应商资质审核工作;
3.负责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管理工作;
4.负责校级剧毒化学品库房药品管理及药品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
5.组织全校实验室化学品使用及储存的安全分级管理工作;
6.组织全校实验室报废化学品及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7.组织化学品安全相关教育工作的开展;
8.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协助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主管责任人和化学品管理员及其相应职责,明确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责任人;
2.负责本单位非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工作及本单位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工作;
3.负责建立院级化学品库房并确保安全运行;
4.负责本单位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5.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品报废及废弃物处置工作;
6.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相关安全教育,组织参加相关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
7.根据本单位需求组织配备安全相关设施设备;
8.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四)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实验室各项安全工作职责及相关责任人;
2.制定相应的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定专人对本实验室化学品进行管理;
5.根据本实验室性质,提出配备安全相关设施设备的需求;
6.负责检查敦促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填写;
7.负责本实验室师生员工操作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8.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并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三章 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七条 凡采购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先建立相应储存库房及配备相关应急设施,然后通过重庆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完成采购手续。
第八条 化学品的采购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国家管控的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中心)负责审核,设备处复核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1.教师提出采购申请;
2.学院(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学院(中心)分管院长审核通过;
3.设备处化学品管理员、分管处长进行复核;
4.设备处化学品管理员汇总后,报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审核,学院(中心)负责人审批。
(三)一般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审批。
第九条 一般化学品运输须由有运输资质的供应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
第四章 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对不同化学品的不同管控要求及化学品的性质,我校化学品实行校、院(中心)和实验室分级储存保管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必须由校级库房储存。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由院(中心)级库房储存;各实验室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专业的安全柜中。
(三)一般化学品须按照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及相关要求分类储存。
第十一条 化学品储存与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一)建立相应的化学品储存与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设立专(兼)职化学品库房管理员,库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的上岗培训,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化学品理化特性储存要求及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报警、监控和应急防护等设施;除以上要求外,剧毒化学品库房还必须有24小时人员值班。
第五章 化学品的领用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品的领用实行校、院(中心)和实验室分级管理制。
(一)剧毒化学品的领用由学院(中心)负责审批,设备处负责复核并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使用教师提出领用申请;
2.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学院分管院长审核通过;
3.设备处管理员、分管处长进行复核;
4.校级库房管理员称量并发放剧毒化学品;
5.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后,领用教师必须于当日将剩余剧毒化学品交回校级库房,由校级库房管理员对剧毒化学品核实剂量后入库。即使药品全部使用完,空瓶也必须交回校级库房以统一回收处置,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6.校级库房管理员必须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台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由学院(中心)负责审批:
1.使用教师提出领用申请;
2.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审核;
3.学院分管院长审批;
4.院级库房管理员负责发放易制毒化学品;
5.院级库房管理员必须及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台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6.易制毒化学品暂时不用时,领用教师必须按照学院(中心)规定及时归还院(中心)级库房储存。
(三)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由学院(中心)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制定相应领用流程执行。
(四)一般化学品的领用由实验室按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领用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化学品的领用运输工作。在库房与实验场所之间,应采用妥当的方式进行运输与搬运,确保人员及化学品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教师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
(二)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每一瓶危险化学品,都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其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四)严禁转让或私自借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学院(中心)负责督促使用教师在化学品管理平台中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以实现公安机关及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程跟踪管理;学校发现未如实或者虚假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将不予批准采购化学品。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研究、实验和教学活动中,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弃物。
(二)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三)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第十七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中心)和实验室分级管理。
(一)学校负责组织全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监督和检查全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二)学院(中心)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开展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工作。
(三)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本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化学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要求,由环保局批准的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置。
第十九条 需要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实验室及时向本单位废物处置联系人申请,学院(中心)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报送至学校,学校负责联系有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化学废弃物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在处置之前,学院(中心)和实验室须按照回收公司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包装,并妥善保管;不得将化学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化学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过程中,学院(中心)废弃物处置联系人必须全程在场指挥各实验室将化学废弃物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和学院(中心)共同承担,学校承担费用的80%,学院(中心)承担费用的20%。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安全的管理人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学校对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