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投标行为,建立有序的采购与招投标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科研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各项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采购招标。
第四条 纳入采购招标的项目应进行项目论证、通过立项审批和资金预算。
第五条 采购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采购招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采购招标实行“统一领导、管办分离”。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履行招投标领导职能。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及“监督人员库”的成员;
(三)研究学校重大招标项目以及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履行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和过程监督的职能,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拟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督促各招标职能部门拟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三)审查招标职能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项目论证、项目概算、资金预算和招标文书等材料),确定采购分类和方式,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
(四)建立和维护校内“评标专家库”、“监督人员库”,并负责抽取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
(五)招标过程的监督;
(六)采购合同的管理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向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及招标统计信息;
(八)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标职能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九条 招标职能部门分工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软件和实验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及与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招标;组织图书资料、数字资源、药品采购招标工作;负责学校网上竞价系统的管理。
(三)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出租出借相关的采购招标;
(四)虎溪校区管委会:负责虎溪校区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招标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环境和绿化改造工程,特种设备维修,后勤货物、服务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拟定职责范围内的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
(二)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采购招标工作;
(三)对集中采购项目、属地化管理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四)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查;
(五)采购项目的数据统计、信息上报及资料整理、归档;
(六)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采购范围、分类及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范围
(一)工程采购:主要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房屋修缮、改造、校园环境建设等;新建和改扩建中可拆分的项目;建设工程中重要材料、设备等。
(二)货物采购: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大宗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家具、厨房设备、办公用品、服装;药品及化学品;其它货物等。
(三)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公共咨询、金融、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物业服务、餐饮服务、租赁、维护保养、高新技术等服务;会展及广告服务等;软件授权使用、软件开发等。
第十二条 采购分类
(一)集中采购: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按规定进行分散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1)工程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重庆市指定的招标部门进行采购招标;
(2)货物、服务项目: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采购;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处于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项目,由学校各招标职能部门按相应的采购实施细则进行采购;
4.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学校竞价系统进行网上采购,不能通过竞价网采购的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采购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方式
采购招标可选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指直接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采购招标方式选用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采购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招标程序
(一)采购人(校内各二级单位)向招标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二)招标职能部门审核项目的采购计划、论证材料、资金预算等,并将上述资料提交至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三)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后,确定采购分类和方式,并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
(四)集中采购项目、属地化管理项目、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由相关招标职能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五)招标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招标:
1.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出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可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2.按招标项目需求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3.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4.招标职能部门组织项目开标评标;
5.评标结果由各招标职能部门按相关程序报批;
6.评标结果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职能部门组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七)招标职能部门协助各二级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在采购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十六条 废标后需重新采购的仍按以上程序进行;各招标职能部门应将废标信息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对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条 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