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大学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重庆大学科技奖)用以鼓励在学校科技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激励教师积极申报省部级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培育省部级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重庆大学科技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重庆大学科技奖自然科学奖
(二)重庆大学科技奖技术发明奖
(三)重庆大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重庆大学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大学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重庆大学科技奖每年奖励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项。
第五条 重庆大学设立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获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重庆大学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学校推荐教育部和重庆市等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原则上应获得重庆大学科技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教师。
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教师。
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含科普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师。
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成果应具备: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造手法有创新;社会效益显著,普及面较大;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自然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评审标准为:
(一)作品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较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申报自然科学奖,必须有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著,并且有他引证明;申报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必须具有授权专利、客观评价及推广应用和效益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学校科技处组织召开重庆大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对拟授一等奖的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多数表决通过;拟授二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1/2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科技处将在网站上公布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授奖项目,并实行异议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项目报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重庆大学科技奖的获奖项目由重庆大学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大学科技奖的,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核查报学校批准后撤销奖励,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重庆大学科技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