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强化干部监督,确保各单位工作规范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请假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出国、出境等)或因事因病外出,必须按本制度以及《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重大校〔2000〕294号)等相关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时限和审批权限
党政领导干部请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一)正、副校级领导干部
正、副校级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报中组部、教育部办理请假手续。
(二)正处级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
1.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在班子内部相互通气,并报党委办公室;
2.四天至半年以内的,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3.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初审同意,党群口报党委书记、行政口报校长审批,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三)副处级领导干部
1.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
2.四天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报本单位正职审批;
3.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经本单位正职初审同意,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四)中层领导干部出国(境)一年以上,本人应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免去其相应领导职务。出国(境)按期返校并销假者,根据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可重新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四条 请假方式
凡请假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按上述审批权限获准同意后,方为有效。请假条必须明确出差时间、地点、事由、返回日期、工作安排等。
第五条 相关处理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与干部考核工作挂钩。党政领导干部无故一年内有一次不请假出差或外出者,其年度考核一般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六条 请假纪律和注意事项
(一)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后,必须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二级党组织和二级单位正职外出超过七天以上,必须说明本人在出差期间代为工作的负责人。
(二)领导干部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出现事故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领导干部出差,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按期返校可采取电话方式销假;确须延期返校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征得组织批准,待回校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