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剩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第三条 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严禁购买与科学研究无直接相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严禁在结余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
(四)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以及结余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结账管理
第五条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结题并通过验收,经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结余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据实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开展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八条 结余经费在原项目中使用,各预算科目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据实列支。
第九条 结余经费明确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的,期限届满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
第十条 结余经费未明确使用期限的,结题2年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转申请表》(见附件)可转入科研绩效与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原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原项目无间接费用或人力资源费预算的,可列支20%的绩效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已办理完结题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转申请表》(见附件),经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账,并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出版、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研究项目的预研、启动和培育期间费用等,也可适当用于科研人员通讯费、科研业务车辆维持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