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仪器设备、软件、家具和实验材料
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校长办公会2017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软件、家具和实验材料(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大校〔2014〕343号)、《重庆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17〕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论经费来源,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进行仪器设备采购的均适用本管理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的仪器设备采购(如涉密项目的仪器设备、基建项目中与建筑物一体的仪器设备等),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在事前进行项目论证、通过立项审批和资金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分为三个管理级别。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履行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和过程监督的职能;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处”)作为校内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二级单位既是申购项目的建设单位,也是预算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组织单位。
第六条 实验设备处作为校内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拟定校内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实施细则;
(二)具体执行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对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四)对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进行审查用章;
(五)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数据统计、信息上报及资料整理、归档;
(六)完成仪器设备采购及招投标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作为申购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预算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组织单位,具体负责:
(一)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的工作制度;
(二)对于本单位实施采购的仪器设备,负责按规定完成项目论证和立项审批程序、落实采购资金,制定明确、合理的采购需求,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
(三)具体执行由本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仪器设备项目;
(四)整理、归档自行组织采购的仪器设备项目的相关资料,填报采购相关统计信息。
第三章 采购的分类管理、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八条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第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软件等货物,原则上不包括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由学校自行分散采购的项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集采目录以外的仪器设备),分级进行采购管理: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学校竞价网采购;竞价网上不能完成采购的,经学校竞价网管理部门批准,可视项目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完成后,采购合同金额为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将采购合同提交到实验设备处进行形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在二级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后,由实验设备处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在二级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后,由实验设备处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报实验设备处审核后,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确定采购方式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适用条件进行选择。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公开招标方式为其他方式的需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的,须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七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申请的提出。
项目建设单位按学校及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完成仪器设备购置的计划及论证等工作、落实资金预算后,按要求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采购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立项。
实验设备处在收到采购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购材料进行初审。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规范、符合相关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采购组织阶段,材料不合格的退回建设单位或通知建设单位补充材料至完整。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初审的采购申请进行采购项目立项,确定采购项目执行人,拟订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分包方案、各分包的建议采购方式、采购执行单位、初步的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设备处将拟变更公开招标为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并确定采购方式。需要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的,按规定报批确定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因开标时仅有二家供货商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标开标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可转变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由实验设备处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的编制。
实验设备处依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详细采购需求以及学校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文件内容和采购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采购信息的发布。
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相关材料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的发售。
实验设备处负责接受供应商报名,发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1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不得少于二十日。磋商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及评审小组的组建。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项目建设单位代表组成。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100万元以上项目,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抽取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并通知专家及监督人员到评标现场。
(三)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及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建。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的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开标由实验设备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评标。
(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学校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仪器设备,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仪器设备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及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与相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或询价。谈判、磋商或询价结束后,评审专家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定标。
(一)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布项目中标公告;
(二)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然后报学校分管国资和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后发布中标公告。
(三)公示期有异议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结果确定后,二级单位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双方无异议后,再签订采购合同,并加盖重庆大学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采购项目中的外贸合同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对外签订。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执行及验收。
采购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仪器设备到货后,建设单位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的技术验收,并在技术验收通过后会同实验设备处共同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文件的归档、备案。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对相关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申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谈判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存档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三条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实验设备处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验设备处和建设单位应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相应工作。
第五章 监督、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各类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对实验设备处和二级单位的采购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组织单位应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相关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单位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立即启动相应的调查核实程序,及时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组织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未明事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