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教职工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学术作品、技术秘密等技术、工艺、方法、产品。
第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学校科技成果的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适用于学校一切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学校成果转化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组织、实施和服务。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及管理流程,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积极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十条 科技人员应按照规定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学校和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通过校内办公管理系统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特殊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以供转让和投资时参考。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权限如下:
成果转化收益小于500万元,由学校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审批,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由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划转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有异议时,须由成果转化部门组织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依据。
第三章 权益分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收益。
第十七条 成果转让(许可)管理费提取及收益分配:
(一)管理费提取
管理费计算表
项目总经费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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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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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X<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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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X<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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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X<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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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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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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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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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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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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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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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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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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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累进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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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按照学校、所在单位7:3比例进行分配。学校管理费统筹用于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及奖励等。
(二)收益分配
成果完成人奖励金不高于总经费60%、其余部分为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发明人自愿放弃专利维护权的须签“专利权自愿放弃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可将放弃专利自行或委托进行维护与转化,转化所得净收益30%归发明人,70%归学校。
中介服务费须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八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按如下比例分配:
80%股权归成果完成人,20%股权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股权红利用于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和奖励。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利益分配。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不得获取股权收益。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股权收益。
第二十一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三)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30日印发的《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