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适时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重庆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加以界定。
第七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由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下属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项目孵化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并按照大学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重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十四条 申请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上报学校审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二)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
(三)转让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分配按《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50%归成果完成人;2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1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1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并由资产经营公司将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4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2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2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2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